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就行贿与受贿,一个花钱办事一个为钱献身

发布时间:2023.02.09 分类:技术动态 点击:

行贿与受贿,一个花钱办事一个为钱献身 “在司法实践中,大量行贿人不被处罚的问题,影响卑劣,危害很大。”在此次全国人大会上,来自安徽2.操作人员应很多于2人的全国人大代表汪春兰带来了1份《关于结合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完善我国贿赂犯法立法的议案》。(3月12日《中国青年报》)

行贿和受贿不但不同罪不同罚,而且行贿罪与受贿罪在处罚上也极不对称。我国刑法立法和执法对行贿罪与受贿罪在刑罚处罚上轻重悬殊,可谓“阴阳两地”、“1生—死”。

现实中,类似查处行贿受贿为难的还有诸如打击卖淫嫖娼。有关部门在扫黄的时候,常常拘留或判刑的都更重要的1方面则是记录下这个群体的每张鲜活的面容是“小姐”,嫖客1般都是交了罚款走人。正由于“创收”的冲动大于严格执法的热忱,所以才有了色情市场的“野火烧不尽,春风吹又生”。如果对嫖客也都予以拘留或判刑,那末1定会震慑1大批。1个巴掌拍不响,没有了买方市场哪里还会有卖方市场?

1个花钱“办事”,1个为钱“献身”。行贿人和受贿人也犹如嫖客与“小姐”关系1样,也是相辅相成的统1体,我们在查究行贿和受贿的时候就必须“两手抓,两手都要硬”:要让受贿人不敢受贿,也要让行贿人不敢行贿;要让受贿人无贿可受,也要让行贿人无贿可行。要打击受贿犯法,也要打击行贿犯法;没有了行贿犯法,哪里还会有受贿犯法?

也许有人会强调,如果严厉处罚行贿人,就会给我们查处受贿人增加难度,这样就是在保护受贿犯法。不能说这样的担心没有道理,但这只是从司法功利的角度斟酌。

由于查处受贿人的难度较大,大都是“1对1”的证据,办受贿案时常常从查行贿入手,需要通过行贿人提供的事实去证实受贿人的犯法事实。因此,办案人在做行贿人工作经常会给予1定政策上的从宽,有的在心理上还会给予1定的宽容;另外一方面是出于认识上的偏狭,认为行贿人是有求于人,受贿人是人求于我,认为受贿危害大于行贿。

却不知,行贿人也不是天生的受害者。不排除有的受贿人是主动索贿,但相当多的受贿人却也是“受害者”。可以这么说,大多数行贿人(包括捐客)多是自愿的“寻租者”,是“加害人”,是不达目的不罢休、专叮“有裂缝之蛋”Mackiewicz说的“苍蝇”。

没有了嫖客哪里还会有甚么“小姐”?有行贿必有受贿,而有受贿也必有行贿。在犯法学上,行贿与受贿是1种“1对1”的对合关系。许多国家基于对贿赂犯法性质的认识,将行贿受贿同罪同罚,乃至有的国家将行贿称为“积极腐败”,而称受贿为“消极腐败”。

固然,如果我们真的要严厉处罚行贿人,就会在查处行贿受贿的进程中遇到这样那样的阻力,但是,“执法必严,申行接口虽可进行远距离通讯背法必究”,“阻力论”明显不能成为不追究行贿行动人刑事责任的理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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